普通会员入会资格 (第七条)
任何21岁及以上的香港居民皆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但须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 | |
(a) | 他是有关司法管辖区(由理事会决定)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或商标代理人或商标律师名册上的列名人士,并且从事商标法律业务至少2年,其中至少6个月在香港执业,而在香港执业时主要从事香港商标法相关业务;或 |
(b) | 他是一位香港事务律师或大律师,并且从事商标法律业务至少2年,其中至少6个月在香港执业,而在香港执业时主要从事香港商标法相关业务;或 |
(c) | 他已考获资格在有关司法管辖区从事商标法律业务,并且从事商标法律业务至少2年,其中至少6个月在香港执业,而在香港执业时主要从事香港商标法律业务;或 |
(d) | 他是香港商标注册处的前官员,曽任香港政府 “Assistant Registrar 1″职 级,并具有5年或以上的经验;或 |
(e) | 他已全部通过“香港商标师公会入会考试”(由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颁发“香港商标法律和业务证书”,或其它不时由理事会决定的考试),或在香港受雇于一名创办人或普通会员而其工作是全职或主要从事香港商标法律业务,共同处理香港商标法律业务为期2年以上;或 |
(f) | 他在香港从事商标法律业务至少5年,主要从事香港商标法律业务,理事会可全权酌情批准其成为会员。 |
海外会员标准 (第10C条)
离开香港的普通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申请选举为海外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