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会员入会资格(第12A条)
附属会员包括于本会章程通过日期时已列名于本会附属会员名册上以及其后获推选为附属会员之人士。
附属获认许法律执业人士或会员申请人年龄应是21岁或以上,并且应是有关司法管辖区(由理事会决定)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或商标代理人或商标律师名册上的列名人士,在香港执业2年以上,并须向本会理事会证明其工作有一部分涉及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即专利、著作权或设计等法律。
附属会员入会资格(第12A条)
附属会员包括于本会章程通过日期时已列名于本会附属会员名册上以及其后获推选为附属会员之人士。
附属获认许法律执业人士或会员申请人年龄应是21岁或以上,并且应是有关司法管辖区(由理事会决定)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或商标代理人或商标律师名册上的列名人士,在香港执业2年以上,并须向本会理事会证明其工作有一部分涉及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即专利、著作权或设计等法律。